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于11月5日-10日在上海举办。这是以扩大进口为主题的专业博览会,预计将吸引130多个国家和地区、2800多个企业参展,中外参展商、采购商人数将超过45万。不一般的盛会,万众期待!借此机会,申税小微给大家普及一下会展行业增值税的相关知识~
一般性规定
按“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会展行业按照“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按标准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会展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管理方式: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 小微企业符合条件可享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包括会展行业在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殊性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展览地点在境内的会议展览服务,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为3%。 展览地点在境外的特殊性规定如下: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因此,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客户销售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展服务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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