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有些企业觉得住房公积金不是必须要缴的。其实,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一样,不缴也是违法的!
作为企业,你以为公积金想缴就缴,不想缴就不缴?错!企业必须要给员工缴,这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必须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之前,可能很多企业对于公积金政策不是十分了解,以为不缴纳也不会有事。现在最新法规已经在征求意见了,企业不缴公积金很可能会被加进“黑名单”。
2018年10月15日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以下6种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3、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4、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5、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其中,明确提出了企业给职工不缴、少缴、不按时缴公积金,将列入黑名单。
企业被纳入“黑名单”,将会在行政许可、招投标、贷款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付出沉重的信用代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5.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划一下重点,主要有3条:
1、一旦被纳入“黑名单”,企业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优惠政策等方面受到限制,并会被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企业负责人坐高铁、乘飞机可能受到限制,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可能会被提高。
3、企业在行业协会中也会受到限制,甚至会被劝退。
作为财务会计人员一定要知道,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是违法的,加之此次“黑名单”制度的出台,倘若企业仍旧抱有侥幸心理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今后将会受到一系列的惩戒。
来源:本文为财务第一教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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