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S专业版总账模块学习笔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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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8月02日 16:22:55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确认为坏账,其确认标准如下: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剩余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债务人逾期未能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并且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对于已经确认的坏账损失后期又发生收回业务的,就需要进行坏账收回的操作。
当期的单据不能确认坏账,坏账损失功能只适用于初始化及以前期间的已生成凭证且
未完全核销的销售发票和其他应收单。
对于已经确认的坏账损失后期又发生收回业务,可以通过坏账收回功能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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