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十五)正当理由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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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60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7月27日 21: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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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想把持有甲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但听说股权转让要交一大笔税。老王想无偿转让,说明自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个人所得税从何而来?于是老王咨询一个据说对税法很精通的胡高参。


听了老王的问题,胡高参说,你无偿送给你兄弟税务局恐怕不会认。按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是可以核定征收的。


听了老胡的话,老王非常郁闷,心想着这也太不合理了,干脆直接去找税务局的朋友小明问问。


小明告诉老王,根据税法的规定,已将股权无偿捐赠给你兄弟,是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胡高参说话只说了一半儿。的确,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的权力,但是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像你这无偿转给你兄弟,就属于税法列明的正当理由。


老王又接着问,你刚才说是收入明显偏低,但我这压根是没有收入,会不会要核定征收?


小明说你的顾虑很对,但是对无偿转让的,只要是转让给自己兄弟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税务机关都不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因很简单,虽然税法只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不核定征收,,而对无偿捐赠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股权转让原值的确定上却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处取得的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这一规定间接的承认了,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兄弟等不属于核定征收范围。


听了小明的话,老王心里一块石头落地。


政策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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