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踩坑的股权转让,你可以避开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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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赞赏了该文章 1,82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10月20日 15:24:09

这是写给没有股权转让税务意识的群体看的,案例来自咨询中的真实案例。


如果有个犯错踩坑排行榜,股权转让可以在top5以内,所幸的是现在大部分人开始有提前预防的意识,这个坑还有可能避开。


案例:X女士是某互联网公司财务,最近由于2019年11月发生的公司股权转让被专管员约谈了,其后还约谈了转让方的股东王先生。她觉得她的解释没有错误,为什么税务局不认同她的解释。


股权转让背景:A互联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由两个投资者组成:自然人股东王先生(90%)和一个法人股东C(10%),公司为了激励中高管理层的归属感,打算设立一个持股平台性质的合伙企业D,王先生转让10%给D合伙企业。

在2019年10月财务报表,没有不动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实收资本100万(C公司出资),资本公积100万(C公司出资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20万。王先生未实际出资。

在股权转让协议拟定时,本打算按照0元转让,工商局不同意0元转让,协议价按照10%的注册资本金额标准计算,王先生转让协议拟定价100万,无附加条件。按照此价格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


2020年6月税务局联系A公司的财务通知转让人补充纳税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X女生到税务局递交了书面说明文件,解释本质是0元转让,由于工商局不让0元转让才按照注册资本金额计算转让价,股东也没有出资,公司是亏损状态……

税务局专管员觉得是实情,汇报给所长,所长不认同这个解释,认为工商局的股权转让协议经过所有投资方签字和盖章同意,是正式转让协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转让股东应在股权转让的7日内由受让方在公司所在税务局申报缴纳股权个人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你是A公司财务,你打算如何计算股权转让可以被认可的交易价格呢?


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公式:


股权转让价:

(1)没有不动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方出资金额/注册资本比例*转让比例+(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让比例

(2)有不动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方出资金额/注册资本比例*转让比例+(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不动产评估增值金额+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未计算的资产增值金额*投资比例)*转让比例


王先生股权转让金额=(0+100-20)*10%=8万


案例中提供给税务局的股权转让文件包括:

(1)C公司的出资银行回单;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3)当月银行对账单;

(4)2019年10月会计报表;

(5)股权转让协议;

(6)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

(7)D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8)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章程等。


股权转让税金比较(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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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案例中,你看到哪些坑?


我总结以下两个坑:


(1)A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没有考虑带来的税务风险。对转让价计算,把应出资的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金额混淆了,错认为股权原值为注册资本金额,导致产生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股权转让协议对于王先生按照注册资本计算的股权协议价的成立条件,要包括王先生履行转让10%股权的出资义务,未反映出来。在递交工商局的转让协议中缺乏解释条款的书面依据。

(2)由于申报不及时,将产生逾期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截止至2020-6-30,从2019年12月15日后产生滞纳金1.98万)。


以下补充股权转让的关联信息要点:


股权转让纳税期限:

(1)自然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目前一般指在工商局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2)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3)居民企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到企业投资收益,核算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步骤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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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步骤如果有疑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税费和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和办理股权变更,也可以加微信happylidm和我进行咨询。


在今天案例中,A公司股东由于对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是否产生税负,没有产生认知,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和实际目的相差甚远,产生不必要的税费支出,由于申报不及时,将产生逾期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人走过的坑,要让我们从中吸取经验。对股权转让的风险意识关注起来。


声明:本文提及的股权转让不含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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