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总是要与法院打交道,有时是作为被告,站在被告席上;有时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法院执行判决或裁定;有时也会有纳税人反映法院在执行判决或裁定中的某些做法违反了相关税法的规定。一是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做被告对税务机而言,这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只要税务机关的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税务机关自然也就成了被告,税务机关没得选。
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作为被告方,关键要加大与主审法官关于税法相关规定的交流力度,因为客观来说,绝大多数法官对税法是寞生的,没有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在主审法官在对税法没有足够了解基础上的判决或裁决,毫无疑问会增加税务机关在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二是关于协助法院执行判决或裁决。
协助法院执行判决或裁定是税务机关的义务,但税务机关的协助义务应以不违法为前题。
比如,最近发生在南京发生的,法院向税务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税务机关停供某企业发票的事件。
众所周知,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收支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依据,一旦停供发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对发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来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提供发票。”
因此,法院要求税务机关《协助执行通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此税务机关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
类似的《协助执行通知》还有很多,比如,要求不能协助企业办理土地过户,不能协助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等。
三是关于法院在执行其判决或裁定违反税法规定处理方法。
法院在执行判决或裁定时,由于对税法了解不够,往往不会考虑税法的规定。只要判决下了,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比如,企业的资金借贷,甲公司借李某的钱,到期,甲公司不还,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公司还钱和利息。甲公司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支付利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法院不同意,即使税务机关前去交涉,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少一分钱都不行。
类似的情况还会发生产企业破产清算,产权变更等判决或裁定中。
对于这样任性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一味地与执行法官交涉往往效果不佳,最好的办法是被执行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税务机关也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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