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除下列情形外,须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1)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 、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根据该规定,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季销售额未达到三十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否开具普通发票,都无需缴纳增值税。
部分资料来源:税收疑难案例分析(第七辑)、其他个人与企业交易要开发票吗?能享受小微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作者:严颖,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擅长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国际税收实务,税法、会计知识归纳总结、案例分析。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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