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三备查资料&申报填列注意事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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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赞赏了该文章 402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10月20日 15:24:41

有人欢喜有人愁。在公司研发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发力下,为研发费加计项目准备的备查资料是否经得起考验?

看看备查资料到底需要哪些呢?


一、备查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这是研发费加计是否获得认同的起点和灵魂所在;对于表述不合适,被认为是常规升级项目,通常犯了表述不准确的通病。比如:使用“优化、提高、增强”等字眼,项目从名称上就容易判定为仅是对已有产品或技术的常规性升级;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这是对项目真实性的判断,项目计划书中人员编制在实施中的人员组成,人员名单要和月度工资表,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以及委托协议中的名单保持一致。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正式签署后一定要在科委进行登记:

以下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和非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

认定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建议保留在每月分摊项目费用的凭证后面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集中研发应由企业集团归集登记,相关成员企业根据集团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分配比例登记;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可以根据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类和汇总。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这个必须保留呀,是企业研发项目获得认同的权威资料。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资料准备好了,那就做好申报吧,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项呢?


二、申报填列注意事项: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表单:

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填列注意事项:

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此项和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27项对应。

210-3,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本项目下的“210-3“    (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例如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十九、研究费用,填列研发支出当年转入到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需要和备查资料中(1)(2)(6)保持一致;

2-38 根据研发支出汇总表对应数据填列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41(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 42(二)本年资本化金额,根据研发支出汇总表填列

对于以下没有在研发支出汇总表中列示的项目,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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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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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条件的环境下,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这样对公司自我管理和专业判断要求更高了,希望大家提高专业水平或者请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判断,稳稳地享受政策优惠。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9.《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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