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核算原则、核算内容、会计科目设置及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列。核算原则强调企业应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核算内容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七项。会计科目设置建议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并设置明细科目。研发支出辅助账需按项目登记,年度终了需汇总填报。文末提供了相关政策文件和辅助账样表的获取方式。
上一部分讲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这次谈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包括核算原则、核算内容以及相应的会计科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列。
为了便于理解,可以先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图。
一、核算原则:
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归集原则进行了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项目(生产经营)共同使用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建议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的方法分别核算。
如何计算实际工时呢?
人工费用,比如研发部门负责人黄先生兼任总经理和研发负责人双重角色。可以在两个岗位计算实际工时,如果在哪个岗位耗时少,先计算这个岗位的工时,例如每月总经理例行工作(管理层工作会议+管理层方面邮件回复时长等)和临时的以管理层身份耗费的时长,计算在总经理岗位的时长,另外的工作都投入到研发项目中。黄先生的人工费用,按照总经理身份和研发部负责人身份的工时进行分配研发支出下的人工费用明细和管理费用的人工费用明细;
共用的仪器、设备实际工时计算:仪器和设备的责任人,建立仪器和设备使用台账,记录使用该仪器的时间耗费,可以按照24小时制登记,登记每天的使用项目分别耗费的时间,月底按照实际使用时间在各个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二、研发活动核算内容: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不包括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从组织架构来讲,行政、人事、财务人员不能包括在内。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根据复核正确的仓库出库汇总表,按照出库领用用途进行归类。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正常是按照使用部门分类折旧费用,如果有研发部门和非研发部门共用仪器设备,需要按照使用实际工时进行分摊。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如果有研发部门和非研发部门共用仪器设备,需要按照使用工时进行分摊。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保留开展活动的内部决议文件、行程安排表、发生的费用预算表和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单证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委托研发费用
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三、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科目设计
作为一个新手或者资深人员,你们的研发支出是如何核算的呢?研发支出辅助账是否及时、正确的列示呢?
无论是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研发支出,通过“研发支出”的一级科目进行核算,建议是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要求,设置三级和四级科目明细 :现将科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列示如下,供参考,资本化支出的三级和四级科目设置可以按照费用性支出的三级四级科目来设置:
资本性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本科目: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耗用的材料费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三级科目-四级科目、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研发支出-资本化 支出-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四级科目(结转到末级科目);提醒:发生和结转均按照项目核算;
费用化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 件的,借记本科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耗用的材料费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三级科目-四级科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月)末(企业会计准则)/月末(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研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借记“研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结转到末级科目。提醒:发生和结转均按照项目核算;
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每年按摊销额进行加计扣除;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可全额当期进行加计扣除。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通常资本化条件在申请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时将支出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目,待企业成功取得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后,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
委托研发费用,7.1和7.2是指已办理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境内或境外的委托研发项目的合同(委托境内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
(1)研发支出辅助账(按项目登记)
辅助账的要求:本辅助账在项目立项时设置,登记已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且符合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研发费用。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按照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税收折旧、摊销额金额填列。
年度终了,将当年费用化项目及当年结转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的辅助账,按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研发形式、完成情况、支出类型等表头信息和表中合计金额行的相关列次金额填至《“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中。
填写说明:
项目编号:根据企业对该项目的编号流水进行填写;
项目名称:根据企业研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决议文件的研发支出项目名称;
研发形式:根据企业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研发合同等明确的研发形式: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关联)、委托研发(非关联)、合作研发、集中研发进行选择;
完成情况: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选填未完成或已完成。(研发失败的项目选填已完成。)
支出类型:根据会计处理情况,选填费用化或资本化。同一项目费用化、资本化支出应分别设置辅助账;(费用化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其辅助账完成情况选填已完成,同时,新设该项目资本化支出辅助账,登记发生的资本化支出。)
(2)“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说明:
1.本表是根据本年《“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填报,不包括当年未结转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辅助账。
2.序号4其他事项:填报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但不能归集到具体研发项目的支出,如企业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等。
3.数据来源: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研发形式、完成情况、支出类型等表头信息和表中合计金额行的相关列次金额填报本表。
4.数据勾稽关系:第1行 = 第2+3行;(第2行汇总本年度结转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项目金额;第3行汇总本年度费用化项目及其他事项金额。)
5.“六、其他相关费用及限额”中的6.6中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即"(第1.1至5.4列合计)×10%/(1-10%)",建议使用min函数进行计算。
6.“七、委托研发费用及限额”中的7.3的金额,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第1.1至5.4列合计+第6.6列+第7.1列×80%)×2/3,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建议使用min函数进行计算。
会计核算梳理了以上四个部分: 核算原则、核算内容以及相应的会计科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列,如果有哪些问题,还不大清楚,欢迎添加我的个人微信(微信号:happylidm)讨论。
研发费用辅助账样表和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设置表,关注公众号留言“研发支出”,可以下载相关样表。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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