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现在越来越普遍了,放管服可以让公司快速评估享受便利,还有后续的检查管理事项,是否做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应的准备了呢?
这次整理了一个专题系列,共三部分: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备查资料和申报注意事项,略有些长。把认为需要了解的事项在里面进行了汇总。
这里所指的研发费是指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支出,财税〔2015〕119号中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这个定义如何理解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中,对研发活动进行了进行相应解释:
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但研发结果不确定的活动(见表1)。
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 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2):
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根据以上定义,符合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对应的立项文件:
研发活动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时间、负责人、所属技术领域、研发方式、立项依据、研发目标、内容及关键技术、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计划进度、项目编制及人员组成、成果归属、项目经费预算等);
项目编制的人员组成: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研究开发费预算表;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支出: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使用“优化、提高、增强”等字眼,项目从名称上就容易判定为仅是对已有产品或技术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如果不确认现在企业的行业认定类型,可以在电子报税界面的纳税人基本信息中查看核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如下图),如何是这些行业之外的收入超过了50%,可以去税务局重新核定企业行业类型。
这次适用范围内容主要对可加计的研发支出定义进行了概述和非研发活动进行了对比。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列举方式,对不适用的6大行业进行了列举,以及对于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进行了列举和对相关的研发活动需要的研发项目文件进行了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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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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