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新规!不征税发票的开具又添新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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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税税念
2人赞赏了该文章 81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25日 15:10:53

最近,二哥打开开票软件,发现税收编码列示里面,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又增加了614编码,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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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不征税收入发票一共就有14类了。
新增的这个编码的理论来源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第三条规定。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可开受托拍卖文物代收货款的不征税货款发票给购买者,不征税发票不计入拍卖行的应税收入,货款就是一个代收代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拍卖行本身的代理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征税发票,第二、如果拍卖的是非免税的艺术品,那么不符合9号公告的规定,也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

不征税发票什么样子?二哥给大家展示一下。
下面这张就是601预付卡充值编码的不征税发票,发票是通行费充值业务,客户在充值时候可以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当然也可以暂不开,等实际发生通行业务后申请开具征税的发票,二哥建议采取后面方式开具,毕竟不征税发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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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种是代理进口企业开具的一张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的不征税发票,编码是609,其实我们仔细想一下,新增的614编码就有点像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的这个业务,都是代理,货物都必须是免税的,代理方都要代收代付,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客户发票需求,同时也不增加代理方的增值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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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这个是怎么来的?既然都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为什么还要开发票?
我们知道,全面营改增实现了全行业、产业的全覆盖,但是并非全部业务都覆盖了,有些业务还是属于不征税范围的,比如股权转让(不含股票)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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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止上述情况。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慢慢变化增加到现在的14种。
但是实际不征税的行为肯定不止这14种,那么其他的不征税行为是否能开不征税发票呢?肯定是不行的,对于不征税项目,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编码表的类来开具,不在其范围的开具收据即可。

那么不征税发票开具出来我们应该如何入账呢?二哥以代理进口免税货物为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家进出口代理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公司为一科研机构代理进口免税设备一台,设备货值人民币100万,代理手续费4万元。二哥税税念公司进口设备后向科研机构开具了100万的不征税货款发票,同时开具了4万元的经纪代理费发票,开票后收到104万的款项,二哥税税念公司收到货款后直接支付给国外供应商(注:这里不考虑对外支付的汇差,如由汇差有委托方也就是科研机构承担)。
账务处理

1.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代收款项(货款)-科研机构 100万借:应收货款-科研机构 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3.77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3万贷:应付账款-代收款项(货款)-外商 100万
2.收到科研机构款项
借:银行存款  104万贷:应收账款-代收款项(货款)-科研机构 100万贷::应收货款-科研机构 4万
3.支付国外供应商款项
借:应付账款-代收款项(货款)-外商 100万贷:银行存款  100万
注:应付账款在实际中都是双币挂账,这里不考虑汇差。

纳税申报



但是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哪怕你开了不征税收入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
本案例中,二哥税税念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的不征税发票,同时开具了一张4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在填写申报表时候,只需要申报填写4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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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学会纳闷,开了发票不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比对能通过吗?
其实《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
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所以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最后我们再说说不征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这个就要看看税前扣除凭证专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其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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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支出如果属于不征税行为本身就不是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而是是证明业务真实的其他内部凭证,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当然文件也规定了,如果税务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那可以用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这里的规定其实也就是我们不征税的14个可开具发票的情况。
但是单凭借一张不征税发票来扣除还是略显单薄,业务真实目前都讲求一个证据链,发票就是一个形式,其背后的证据链条才是关键。

比如购买充值卡获取的不征税发票,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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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卡方来说,购入卡如果没有实际使用应该作为资产管理,很好理解嘛,现金变成了卡,一项资产变成了另一项资产,在没处理时候都是你的资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你看着入吧」。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借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
贷:银行存款  公司持卡消费「发放、送人」时候,不会再取得发票了,根据实际情况列支相关费用,同时附上消费相关证明材料,所谓证明材料比如部门领用签字表,赠送记录等。
借:费用等贷: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
很多人就觉得,你不是多此一举吗?还入到其他应收款。其实当然如果你买进来就直接送人或者消费了,直接进相关费用也是可以的啊。但是如果你买进来短期没处理呢?那就应该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处理时候,再根据使用情况结转。 天津税务在16年汇算答疑就专门提到这个购物卡的事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本文首发来源: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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