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讨论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后,出租方应开何种票据给承租方以便承租方税前扣除违约金。专家指出,已发生的租赁行为中,因提前解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属增值税价外费用,需交增值税,故应开增值税发票;若仅签约未实际发生租赁即解约,则无需交税。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请问: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出租方开什么合法票据给我司才能在税前扣除?要开发票还是收据就可以?如开发票可以开违约金吗?出租方收到的违约金要交增值税吗?
专家回复: 1、贵公司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也就是租赁行为已经发生,但未到合同租赁期满就终止租赁,出租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出租方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贵公司,贵公司据此在税前扣除。 2、此项违约金是租赁业务的违约金,大类的税目是租赁,下面细分的小类可以写违约金。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租赁行为已经发生的,因承租方提前解约,出租方收到的违约金需要交纳增值税;但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交易未实质发生就解约的,出租方收到的违约金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来源:中税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