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又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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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赞赏了该文章 30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9月29日 15:56:1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主要是关于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受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的税收政策,其要点如下:

1.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的投资,其收入免征所得税;

4.对投资管理机构及托管机构的管理活动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

5.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买卖证券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6.养老金持有的证券在账户之间划拨,不征收印花税;

7.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时,免征印花税;

8.未缴纳税费的执行现规定,已缴纳的不退还。

对社保基金会和养老基金的投资而言,此项《通知》完善了的税收政策,规范了税收制度,减轻了税收的压力。《通知》的发布,为社保基金会和养老基金提供了更多可用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进作用。


转自 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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