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价格明显偏低,要求补税100万,如何应对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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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6月19日 20:43:16
案例阅读
金钥匙工作室甲商品的进价100元,正常售价是140元,但稽查在检查中发现,前年有几笔销售给某客户的价格是80元,低于进价,眀显偏低,另外销售给邓州子公司时的价格一律是100元,平进平出,明显不合理。
当被税务稽查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要求调整时,企业争议与应对的要点是“正当理由”,也就是偏低价格的合理性。这里假定企业的合理性说明申述失败,于是引出两个思考题供粉丝分析:
其一,会计按低于140元的价格确认收入并纳税,是否属于“少计收入”?这将直接决定是否构成偷税。
其二,补税、滞纳金、罚款的处理是否正确?
是否属于少计收入
少计收入,其“少计”必须是针对实际收入而言,所以.是否属于少计收入取决于其实际的交易价格是多少。
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是140元或130元,但会计只计了80元或100元,就是明显的少计收入。
反之,如果税务稽查拿不出证据证明实际交易价格高于申报的价格,或者说稽查也知道企业申报的价格是实际收取的价格,则企业不存在“少计收入”的行为,只是价格不合理而已。此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求企业补税是可以的,但无法构成偷税。
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为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可以被税务机关接受的“合理理由”,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本例中,税务机关将其80元的售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为140元是合理合法的。
再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为例;第三十六条企业……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为纳税人与其子公司是铁板钉钉的关联关系,这将不需要什么“合理理由”,依该法,就可以核定其公允价格为140元,所以,也是合法的。
但是,滞纳金是否该收取呢?
许多人,包括许多税务人员、许多会计,认为查处以前时期的税款,一旦补了税、就理所当然产生滞纳金。更有甚者,告诉纳税人滞纳金是“系统自动产生”的!
这种情况下收取滞纳金是不正确的,这是一种缺乏法律态度的观点,本例就个是一个典型。
这种情况下收取滞纳金是不正确的,这是一种缺乏法律态度的观点,本例就个是一个典型。因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务机关核定时,所以当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时候才产生纳税义务,不存在滞纳金和罚款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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