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之我见原创
金蝶云社区-湘凌
湘凌
0人赞赏了该文章 58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6月19日 15:17:54

     

       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之收入准则,财会(2017)22号,新增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2019年

境外上市公司实行收入新会计准则,2020年境内A股上市公司实行收入新会计准则,2021年境内使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实行收入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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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在喜马拉雅听了周老师的管理周周谈的案例说明会计专业理论与实际结合这一讲堂,令我对合同资产、合同

负债有了理解并且产生了兴趣。


       那么什么是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

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

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除征信信用外,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

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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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工作中,合同条款一般会约定收款时间、收款条件。当收款条件满足之后,企业能在约定的收款时间收取到货

款,即为应收账款,如果收款条件尚未成立,而商品已发出,则为合同资产。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

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一般商品,合同会约定检验期以及在商

品质量检验合格后的一个周期内付款。那么客户收到商品到商品检验期间,为合同资产;而客户检验商品完毕到收款日期为

应收账款,但是如果是一般商品销售合同,这个检验合格时间非常的短,可能在客户收到商品后2-5天会全部检验完毕;如

果是这样的情况,鉴于一般财务处理账务都不会在当天处理,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可能在同一个月里收客户货款只是时间因

素,即使中间有除了时间限制外的其他条件,但在当月这些条件都解除了,那么一般账务处理还是会直接入应收账款。如果

收入会计准则更新合同资产这项规定,岂不是每项商品出货都需要业务向客户确定除了时间因素外,付款不受其他条件所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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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

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这个买受人即客户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这个时间段,应该是根据商品不同按约定俗成

的交易习惯来判定这个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内属于合同资产,这个时间段外到企业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则为应收账款。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客户在合理期或者两年内这个时间段内应为合同资产,如果约定收款日期不足两年,则从合

同资产直接收款。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关于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论合同上

的收款日期如何约定,全部做为合同资产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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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规定得真细致,涉及到方方面面,令不禁想起一个朋友的问题。关于环保工程的收款模式,合同约定在完工某时

间段内支付50%,在另一个时间段内支付30%,而最后剩下的20%尾款则要类似于质保金,需要在工程2年内不出现问题才

能收款。那如果是这样的话,意味着80%为应收账款,而20%为合同资产了。因为除时间因素,还有其他因素制约着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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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资产这个科目的出现,的确让会计上的处理更为精细及准确,分离了不同限制条件下的收款处理,让应收账款这个

强式收款及合同资产这个弱式收款有所区别,让企业的不同级别的收款风险更为分明,为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款提供一个警醒

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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