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的教训原创
1人赞赏了该文章
97次浏览
编辑于2020年06月02日 11:24:02
某研究所是一个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15年政府给划拨了一块地,由研究所专用于科学研究。
研究所从2015年开始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直到2019年才发现,按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研究所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接到研究所的申请,税务机关进行了实地核查认为,研究所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规定。但研究所所盖的办公楼,将其中的几间房租给所属的一个全资子公司,这部分属于经营性用地不在免税的范围。同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退税只能退三年的,超过三年则不能退税。
至于研究所提出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在退税的同时,税务局应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
税务机关认为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研究所要退的是应免税款,因此,不应加算利息。
事情很简单,教训却很深刻。西方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意思是人有各种权利,而这些权利只是写在法律的条文中,而要将这些条文变成生活的一部分,必须有人用权利来捍卫自已的合法利益,而法律也只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对那些不知道权利,不懂权利,不主张权利,无视自己的权利,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的人,在他们昏睡不醒时,权利已经与他们擦肩而过了。
本事件中研究所就是一个在权利上睡眠的主,等他们大梦初醒,权利虽还在,但利益却损失了一大块,教训深刻。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