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的相关税会处理问题二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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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子55303
2人赞赏了该文章 12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28日 21:48:24

我们今天以会计准则为例,继续深入分析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么我们还是来举例更明白。

甲公司2019年1月开始筹建,2019年12月底尚未完成筹建,2019年发生办公费、筹建人员工资等费用100万,其中有10万是业务招待费。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工资、办公室等项目 90万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2019年汇算填法没啥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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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增后,甲公司当年汇算就没有亏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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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是2020年汇算清缴,2019年全部纳税调增的100万开办费里面有10万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其中40%也就是4万是不得扣除,是永久性差异,所以开办费的计税基础(也就是未来可以扣除)的是100-4=96万。


甲公司2020年1月就开始生产了,假设当年收入1000万,成本600万,期间费用100万,利润总额300万。


那么利润表还是如下所示

收入1000-成本600-期间费用100=利润总额3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开办费选择在经营期一次性扣除,其中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60%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甲公司只能调减96万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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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上不是说筹办期不算亏损,那我们就把会计利润都调整了,然后这部分调整的在所得税上规定是经营当期扣除,那就在经营当期所得税申报表上再做个调整,不就实现了政策上的规定了嘛。

因此无论是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期间费用该计就计,该核算就怎么核算。

你看,实操和理论就一一对应了,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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