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适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取得的收益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征税的,根据现行有效的文件,详细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企业理财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取决于理财产品收益是否保本和是否持有至到期。
如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外,纳税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以及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所取得的收益都不用分别按照“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注:财税〔2016〕36号《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注:财税〔2016〕36号《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企业所得税
公司理财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由投资的理财产品的性质决定的。
(一)国债利息收入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收入、投资股票收益
1.转让银行理财产品和股票收益为转让财产收入,理财产品利息为利息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票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基金收益
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载整理自:税海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