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前已按17%、11%开具发票的业务,现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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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8年09月06日 09:43: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红字发票应按原适用税率17%、11%开具,需要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的,也应按照按原适用税率17%、11%开具。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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