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并规定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新购设备可一次性计入成本税前扣除,简化税务处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提质增效。
为了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同时对今年5月份的财税54号文件进行补充,并且解决54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明确了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且规定了“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以及进时点的确定原则。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会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同时,不需要会计上采取相同的折旧方法。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链接》》》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转自 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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