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期间企业捐赠自制产品涉税处理的三重境界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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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华
3人赞赏了该文章 65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5月14日 08:43:07

       时间已经到了五月,在中华大地上肆虐流行的新冠肺炎病毒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控制,虽然现在仍然面临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但我们终于看到抗击新冠病毒所取得的令人欣喜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目前我们虽然还不能摘下口罩,可我们可以去户外活动,郊外踏青,重新用心感受这美丽春天的一草一木。现在回想起抗击新冠肺炎攻坚战,一幕幕感人的画面又重新浮现在脑海之中。重多企业踊跃捐赠医疗药品、医用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酒精、医用防护服等在内的防护物资,充分发挥出“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的强大力量。对于医疗物资捐赠的涉税处理,我也想起来王国维所说的三重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因此,我也归纳总结了一下,物资捐赠在税收处理方面也有不同的三重境界。

     境界一:非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自制物品的直接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不得抵扣。例如某制药公司直接对某市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捐赠700万元的自制药品,但该品不是用于治疗新冠肺炎。按照财税〔2018〕1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这种非公益性捐赠就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另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这种情况下的捐赠是赠人玫瑰,但手上并未留下余香。
       境界二:非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自制物品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可以抵扣,但不彻底。如某制药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700万元的自制药品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同样是依据 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是一致的。正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助力,众多企业借税收优惠政策的东风来大力弘扬爱心,同时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在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节省企业现金流支出。在所得税扣除时还有一个需要关注的事项,就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这里所说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这种方式下的公益性捐赠也达到了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目的,但由于捐赠支出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捐赠额较多不能在后续的三个纳税年度内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完以及捐赠物资也要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所以在赠人玫瑰的同时,但手上“留有余香”的程度似乎还不太够。
       境界三: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自制物品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全部抵扣。例如某制药公司捐赠700万元的自制药品用于抗击新冠肺炎,该药品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范围。这里有两个途径选择,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慈善、公益事业捐赠;二是直接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当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需要取得境界二中所描述的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对于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这里所说的这两种捐赠方式不仅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在增值税抵扣上也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享受免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免征了增值税,其耗用的进项税额就不得再抵扣了,应于进入增值税抵扣的当期就应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关的会计分录是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由于是免增值税,对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也要做转出处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相关的会计分录是,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式下的捐赠充分体现出相关税收政策为早日控制新冠疫情发挥出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于捐赠企业来说也达到了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经久不散的目的,可谓两全其美。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财会人员需要不断学习财税政策,达到合理利用政策,既做了好事、善事,同时又极大降低税负的美好境界。当然我们也希望政府部门能针对相关捐赠出台更优惠的政策以助企业达到比境界三,我们可以称之为境界四、境界五的更高境界。(本文转自“刘作华说财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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