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额住宿费如何报销和抵扣进项》
例如:按公司制度,某员工出差,按其级别,住宿费两天最多只能报销1,000元,但他却产生了1,060元的住宿费,并取回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只能报给他1,000元,另60元自费,这个该如何报销?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抵扣进项?
先说题外话。
会计可以检视一下公司制度。这个制度的限额没有明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说明没有在营改增试点中与时俱进,应该进行修订,以减少与员工可能的纠纷。
再说会计处理。
员工住宿花了1,060元,但只能报1,000元。那么,公司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是多少呢?
员工因公出差住宿,看似是员工在消费住店,会计上的实质是公司在消费住店,只是通过员工来实现这一住宿消费罢了,这一点必须要明确。好比养猪场养猪,看似是猪在消耗饲料,会计上的实质是公司在消耗饲料。
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公司实际产生了这1,060元的住宿费,或者说,旅馆向公司提供了1,060元的住宿服务。至于它是不是超过了公司自己制定的某些标准,那是公司自己内控的事,不能认为公司消费的服务因制度而缩减了60元。
换言之,员工造成的所有浪费,都是公司的浪费,你如何考核和处理员工浪费行为是内部管理工作,但事实依然是公司的浪费。
会计处理,必须“以事实为基础”。
这一点确定了,实际上账务处理就明确了。费用确认是公司与旅馆的关系,报销金额是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分清关系,账务处理一目了然。
当然,具体的分录处理不是唯一的,要结合其它情况,比如员工是否先借款等等。一般来说,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
借:应交税费-应增(进) 60
贷:其它应付款-某员工 1,060
按公司报销制度,只能报1,000元,另60元员工自己负担,对于公司来说,此60元负债无法支付,确认为收入。
借:其它应付款-某员工1,060
贷:银行存款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
再说税务处理
增值税上,进项60元的抵扣不成问题,因为是公司支付的、取得了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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