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无住所个人数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难点,特别是财税2019年35号公告中的相关规定。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数月奖金的境内收入分割方法,并探讨了不同居住天数下的纳税义务和税款计算方式,强调了正确理解和应用税法及条例的重要性。
在个人所得税的学习中,无住所个人的所得税处理是一个难点,鼎鼎大名的财税2019年35号公告(全名《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让不少从事税务工作的朋友望而生畏,而其中的数月奖金的处理,既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又是一个难点。
说明:本文中“工作天数”“居住天数”均直接给出,想了解其详细情况的朋友请查看小编公众号其他相关文章。
关于所得来源地
对于数月奖金的所得来源地,在3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中进行了规定。文件的原文表述很长,其核心的意思是: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应该按照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分割境内收入。举例如下:
美国人smith先生2019年1-3月在中国工作60天,回国后在4月份取得一季度的奖金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则100万元中属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是:
1000000 * 60 / (31+28+31) = 666667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到这里,我们只是确定了smith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境内所得部分,还不是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纳税,还需要结合税法及条例中关于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的规定进行计算,很多朋友在算到这一步后将666667直接作为计税收入额,然后按6个月分摊的方法进行计算纳税,而忽视了该无住所个人因居住天数的差异而导致的纳税义务的差异。
关于收入额的计算
很多朋友忽视了35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2点中的第一句话,“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
假设1
假设上述案例中smith当年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那么smith仅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纳税,适用公式一,由于其支付地在境外,因此其666667元属于境内所得的数月奖金享受免税优惠。
1000000 * (0/1000000) * 60/(31+28+31)=0
假设2
假设上述案例中smith当年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不足183天,那么smith就境内所得纳税,适用公式二。
1000000 * 60/(31+28+31)=666667
假设3
假设上述案例中Smith当年在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免税,适用公式三。
1000000*【1-1000000/1000000*30/(31+28+31)】=666667
由于案例中数月奖金全额境外支付,因此计算的结果与公式二相同。
关于税款计算
假设情况1
由于应税收入为0,因此,Smith先生无需纳税。
假设情况2
按照35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2点,666667/6=111111,适用月度税率表,税率45%,速算扣除数15160
(111111*45% - 15160)* 6 = 209040
假设情况3
由于Smith当年居住超过183天,由于35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仅适用于非居民,因此,Smith的666667元数月奖金应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当然,如果符合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条件,可以享受年终奖的计税政策。
假设666667元属于年终奖,则先除以12,得出55555,找月度税率表,税率35%,速算扣除7160,则应交税:666667*35%-7160 = 226173.45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3977.shtml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