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与社保: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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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赞赏了该文章 95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30日 22:51:40

个税与社保: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前日,有微友咨询: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财税如何处理?今天有闲,把这个问题说下。

一、法律概念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小结

1)《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的。未见有补偿规定,这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2)想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就涉及如何对离职后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竞业禁止限制问题,这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说的竞业禁止。即本文所说的“劳动者竞业禁止”。

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禁止,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如果用人单位提前按月将竞业禁止补偿金发放给劳动者,法院也予以认可。

二、税收政策

关于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财税处理,能找到的财税文件只有两个:

1、《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第102号)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3、如何理解?

适用上述财税政策,如用前者,超标部分计入个人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用后者,按偶然所得,全额计入“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用哪个呢?个人观点,适用前者较为妥当。

1)发生场景

财税[2018]164号文所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与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禁止补偿”发生场景一致,都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而财税【2007】第102号文所说“支付的款项”发生在“资产购买交易中”, 与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禁止补偿”发生场景不一致。

2)适用对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禁止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与财税[2018]164号文所说个人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规定一致。而与财税【2007】第102号文所说“支付的款项”是“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从“资产购买方”获得款项规定不一致。

综上可知,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进行劳动者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较为妥当。

三、相关思考

如前述,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用人单位提前按月将竞业禁止补偿金发放给劳动者的情况。此时,若想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将面临一点困境。即:不符合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界定。此时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将其归入当月工资计算,将可能使得劳动者因不能适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而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其单独“摘出”放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一并进行处理,将平添财务账务处理负担和平时纳税申报工作,也不符合“放管服”理念。好在这样的情况是特例,实务中非常少见,不然的话,真需要对此作出明确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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