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从事生猪养殖,为生猪投保财产保险。近日发生猪瘟,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偿,按照病死猪每头100元计算,共赔偿100万元。现面临税务机关检查,认为保险赔偿不属于农业免税收入,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公司认为该保险赔偿源自农业生产活动,属于农业免税收入,究竟如何理解?
企业取得的保险赔偿应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损失的冲减,并以冲减后的余额作为资产损失作税前扣除,而非将保险赔偿作为企业收入处理,自然不存在判断保险理赔是否属于农业免税收入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由于农业优惠属于项目优惠,企业需要分别核算农业项目所得和其他项目所得,从而带来了该损失是否计入免税项目所得的问题。
而无论是根据下列48号公告或申报表填列规则,损失均不计入减免项目所得的计算,因此该损失可以抵减应税项目应税所得,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依法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上述规定中成本、费用即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成本和费用,而不包括损失在内。因此,根据上述48号规定,损失不计入企业农业减免所得计算。
根据《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设计和填列规则,项目所得额=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
“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万税通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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