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到底该怎么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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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5月02日 22:24:16
最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从银行把2019年手续费支出的发票开回来了。
为什么说废了九牛二虎之力呢,找支行开,支行办事人员支支吾吾说这个都没开过,后面和领导沟通说支行没法开,需要分行才能开发票,找到分行又得提供一堆资料,最后几十万手续费还愣是给你开成了几十张发票,就不能开成一张吗?咱能不能对自己宽容一点,开发票也累啊。
咋不能取得呢?银行手续费支出它也是一项费用支出,营改增了,增值税一统江湖了,其实现了产业、行业的全覆盖。银行收的手续费当然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就能开票。
那该不该取得发票呢?
这里我们主要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分析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里面明确了两点。二哥就不搬条文了,具体意思就是分两种情况。
1.如果你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除了特殊情况,你都应该以发票为扣除凭证。
2.如果你的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那么正常情况是不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也可以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你支付手续费当然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如果没取得发票,你说有没有风险呢?
再说呢,同样的手续费,你要个专票就能抵6%的进项税,这钱跟白捡似的,100万手续费就有5.66万进项税。
话有说回来了,我这100万手续费在2019年日常已经凭借银行回单记账了。
借:财务费用 100万贷:银行存款 100万
这个发票我2020年才要回来,这个它能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时候税前扣除吗?
当然能!
28号文第十三条说了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我在做2019年汇算清缴时候是不用纳税调增的,因为我及时取得了发票。
假如我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这个事情就简单了,2019年的账我不会动,因为我100万费用已经入账到2019年了,汇算清缴我也不用调增,因为不存在差异,我汇算结束之前取得了发票。我要做的就是把这张发票贴到我账后面即可。
但是我现在取得的是专用发票,100万价税分离,我只能计入94.34万的费用,企业的5.66万我得计入进项税。
这事就尴尬了,进项税抵扣会相应冲减一部分已经计入财务费用金额出来,那么这个其实就影响到2019年的利润了,但是现在已经是2020年4月了,2019年的账早就结了,我咋调整呢?
会计准则下,理论上就是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调整了。
正常我们这笔调整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万贷:财务费用 5.66万
因为不能影响当期损益,所以,我们这里把涉及损益的科目都变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那就变成了下面这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万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6万
这笔分录是做到2020年的,但是不影响2020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里面去了。
最后的结果呢?
对于2019年的账来说,也不涉及改动了,只是要动一下2019年财务报表,也就是调表不调账。
怎么动2019的表呢?其实很简单,这笔分录影响了那些就动那些。
减少了5.66的财务费用,增加了5.66的利润总额,那么利润表调整如下:
那就是4月资产负债表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不等于期末未分配利润。这里的差异其实就是我们调整的这5.66的金额。这就是不通过利润表,硬调未分配利润的结果。
当然,这个也不影响什么,你只需要按照19年调整后的报表调整一下2020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就勾稽上了。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我们因为直接调整了2019年的利润表,所以,按照调整后的利润表申报企业所得税,这时候就不会多扣除5.66的财务费用了。发票也是取得的,那么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纳税调增。
2020年呢,因为这个费用也没影响2020年的当期利润,所以也不会有调整。
其实就这样就调整完了,简单的思路其实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运用就是这样。当然,还有一些情况也涉及调整,比如你做完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现应交所得税和结账之前提的有差异,这个时候也会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
其实呢,以上都是理论上的步骤,也是书上规定的思路,但是以二哥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基本很少人这样调,毕竟他影响报表期初数据,涉及期初调整比较麻烦,也懒得解释,所以很多时候大部分会计处理都是直接干在当期了。这样理论上是不规范的,但是实际中确实普遍存在。
当然,如果你不是企业会计准则,你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那就真的不用搞这个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了,正大光明的直接干在当期吧。
也就是2020年4月直接记账就行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万贷:财务费用 5.66万
当然,企业所得税是不能这样干的,你不能说我企业所得税也调在2020年,这可不行,税不能交错。
怎么弄呢?直接调纳税申报表呗。
19年的费用你不是计入100万嘛,多计了5.66,那么就直接在2019年汇算时候做个纳税调增,同时呢,2020年费用你冲减了5.66出来,那2020年再把这块在汇算时候调整回去,做个纳税调减。这个事项就完事了。
最后,二哥想说的是,最近说汇算清缴的事情,关于这个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很多人也在问,但是真的,这个的运用真的不是很多,大家了解一下是怎么回事就行了。
不知道我这样简单说你看懂没,反正我感觉我已经讲的很精炼了。
为什么说废了九牛二虎之力呢,找支行开,支行办事人员支支吾吾说这个都没开过,后面和领导沟通说支行没法开,需要分行才能开发票,找到分行又得提供一堆资料,最后几十万手续费还愣是给你开成了几十张发票,就不能开成一张吗?咱能不能对自己宽容一点,开发票也累啊。
咋不能取得呢?银行手续费支出它也是一项费用支出,营改增了,增值税一统江湖了,其实现了产业、行业的全覆盖。银行收的手续费当然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就能开票。
那该不该取得发票呢?
这里我们主要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分析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里面明确了两点。二哥就不搬条文了,具体意思就是分两种情况。
1.如果你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除了特殊情况,你都应该以发票为扣除凭证。
2.如果你的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那么正常情况是不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也可以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你支付手续费当然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如果没取得发票,你说有没有风险呢?
再说呢,同样的手续费,你要个专票就能抵6%的进项税,这钱跟白捡似的,100万手续费就有5.66万进项税。
话有说回来了,我这100万手续费在2019年日常已经凭借银行回单记账了。
借:财务费用 100万贷:银行存款 100万
这个发票我2020年才要回来,这个它能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时候税前扣除吗?
当然能!
28号文第十三条说了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我在做2019年汇算清缴时候是不用纳税调增的,因为我及时取得了发票。
假如我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这个事情就简单了,2019年的账我不会动,因为我100万费用已经入账到2019年了,汇算清缴我也不用调增,因为不存在差异,我汇算结束之前取得了发票。我要做的就是把这张发票贴到我账后面即可。
但是我现在取得的是专用发票,100万价税分离,我只能计入94.34万的费用,企业的5.66万我得计入进项税。
这事就尴尬了,进项税抵扣会相应冲减一部分已经计入财务费用金额出来,那么这个其实就影响到2019年的利润了,但是现在已经是2020年4月了,2019年的账早就结了,我咋调整呢?
会计准则下,理论上就是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调整了。
正常我们这笔调整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万贷:财务费用 5.66万
因为不能影响当期损益,所以,我们这里把涉及损益的科目都变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那就变成了下面这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万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6万
这笔分录是做到2020年的,但是不影响2020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里面去了。
最后的结果呢?
对于2019年的账来说,也不涉及改动了,只是要动一下2019年财务报表,也就是调表不调账。
怎么动2019的表呢?其实很简单,这笔分录影响了那些就动那些。
减少了5.66的财务费用,增加了5.66的利润总额,那么利润表调整如下:
减少了应交税费5.66,增加了未分配利润5.66,那么相应资产负债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就相应调整了,如下:
这种调整的结果就是2019年科目余额表的数据和财务报表的是不一致的,你在生成2020年4月财务报表时候,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负债表就存在勾稽的问题。那就是4月资产负债表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不等于期末未分配利润。这里的差异其实就是我们调整的这5.66的金额。这就是不通过利润表,硬调未分配利润的结果。
当然,这个也不影响什么,你只需要按照19年调整后的报表调整一下2020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就勾稽上了。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我们因为直接调整了2019年的利润表,所以,按照调整后的利润表申报企业所得税,这时候就不会多扣除5.66的财务费用了。发票也是取得的,那么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纳税调增。
2020年呢,因为这个费用也没影响2020年的当期利润,所以也不会有调整。
其实就这样就调整完了,简单的思路其实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运用就是这样。当然,还有一些情况也涉及调整,比如你做完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现应交所得税和结账之前提的有差异,这个时候也会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
其实呢,以上都是理论上的步骤,也是书上规定的思路,但是以二哥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基本很少人这样调,毕竟他影响报表期初数据,涉及期初调整比较麻烦,也懒得解释,所以很多时候大部分会计处理都是直接干在当期了。这样理论上是不规范的,但是实际中确实普遍存在。
当然,如果你不是企业会计准则,你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那就真的不用搞这个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了,正大光明的直接干在当期吧。
也就是2020年4月直接记账就行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6万贷:财务费用 5.66万
当然,企业所得税是不能这样干的,你不能说我企业所得税也调在2020年,这可不行,税不能交错。
怎么弄呢?直接调纳税申报表呗。
19年的费用你不是计入100万嘛,多计了5.66,那么就直接在2019年汇算时候做个纳税调增,同时呢,2020年费用你冲减了5.66出来,那2020年再把这块在汇算时候调整回去,做个纳税调减。这个事项就完事了。
最后,二哥想说的是,最近说汇算清缴的事情,关于这个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很多人也在问,但是真的,这个的运用真的不是很多,大家了解一下是怎么回事就行了。
不知道我这样简单说你看懂没,反正我感觉我已经讲的很精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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