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5.增值税税率沿革表
项目 | 本税率沿革表 | 时间 | 税率 |
原增值税项目 | 销售或进口货物、劳务 | 1994.01.01--2018.04.30 | 17% |
2018.05.01--2019.03.31 | 16% | ||
2019.04.01--至今 | 13% | ||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1994.01.01--2001.12.31 | 10% |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2002.01.01--2017.06.30 | 13% | |
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2017.07.01--2018.04.30 | 11% | |
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2018.05.01--2019.03.31 | 10% | |
2019.04.01--至今 | 9% | ||
营改增项目 | 交通运输服务 | 2012.10.01--2018.04.30 | 11% |
2018.05.01--2019.03.31 | 10% | ||
2019.04.01--至今 | 9% | ||
邮政服务 | 2012.10.01--2018.04.30 | 11% | |
2018.05.01--2019.03.31 | 10% | ||
2019.04.01--至今 | 9% | ||
基础电信服务 | 2014.06.01--2018.04.30 | 11% | |
2018.05.01--2019.03.31 | 10% | ||
2019.04.01--至今 | 9% | ||
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2016.05.01--2018.04.30 | 11% | |
2018.05.01--2019.03.31 | 10% | ||
2019.04.01--至今 | 9% |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概况理解: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4档,1%,2%,3%和5%。
序号 | 税目 | 预征率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1 | 销售建筑服务 | 2% | 3% |
2 |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 3% | 3% |
3 |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3% | 5% |
4 | 销售不动产 | 5% | 5% |
5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 | 1% |
概况理解:
1、预征率有2%、3%、5%、1%四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四、扣除率
序号 | 税目 | 扣除率 |
1 |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2项外) | 9% |
2 |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10%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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