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中,我公司存在发放两次或多次工资的情况。我是这样做的:期末输入第一次,某员工1万,然后核算,发放,费用分配,结账按次结;第二次发放时,期末输入第二次,最后按期结账。
但EAS的二次发放模块好像只能简单的将两次发放的数列出两个工资发放数和两个个税。例如上述某员工两次发放都是1万元。系统的个人薪酬汇总表显示该员工两笔工资发放数,都是工资1万,应交个税745元((10000-3500)*20%-555=745)。按这样算,该员工本月发2万工资,交个税1490元。
实际上一个月发多次工资,只能扣一次3500(法定扣除数),因此该员工的应交个税应该是(20000-3500)*25%-1005=3120元。
现在问题就是两次发放数不能合并算一次个税。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全年一次性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的个税应该跟当月发放的工资一起算个税的。有两种情况: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 如:
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 000×10%-10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
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望金蝶EAS的高手能帮我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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