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u]财政[/u]结算计算公式及说明:
1、[u]增值税[/u]返还=上年返还数+上年返还数×(当年上划增值税-上年上划增值税)÷上年上划增值税×0.3
如果当年上划增值税小于计算出的返还数,以实际上划数作为返还数。
2、所得税返还计算
以核定的2001年所得[u]税收[/u]入为基数,若当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之和大于基数则返还数额为:
2002年返还=基数×0.5
2003年返还=基数×0.6
若当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之和小于基数,则按当年上划中央收入数返还。
3、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
集中口径收入=一般预算收入-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行政性收费
当年补助收入=上年补助+上年补助×(当年集中口径收入-上年集中口径收入)÷上年集中口径收入×1.1
如果(当年集中口径收入-上年集中口径收入)÷上年集中口径收入×1.1>0.1,按0.1计算。
注:由于2001年数字不可比,2002年不是按照此公式计算,是直接根据2000年相比计算。
4、耕地占用税上解=耕地占用税金库数×0.8
5、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上解:
当年增量上解=(当年集中口径收入-2000年集中口径收入)×上解比例
注:①若当年集中口径收入>2000年集中口径收入×(1+核定增长比例)^n,则按当年实际集中口径收入计算。若当年集中口径收入<2000年集中2000年集中口径收入×(1+核定增长比例)^n,按后者计算,n指年度。2001年为1,2002年为2,2003年为3。2003年之后不再考核增长比例,直接按当年集中口径收入计算,但集中口径收入不能比2000年少。
②2000年集中口径收入:
在2002年计算时应当在前面的集中口径基础上剔除[u]企业所得税[/u]、[u]个人所得税[/u]的50%。
在2003年计算时应当剔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60%。
6、增值税返还增量上解
(当年增值税返还-2000年增值税返还)×上解比例
7、所得税返还上解
2002年:(当年所得税返还-2000年所得税×50%)×上解比例
2003年:(当年所得税返还-2000年所得税×60%)×上解比例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应分别计算
8、地税业务费上解=地税总收入×3.04%
地税总收入包括地税部门收取的地方收入与中央收入。
9、农发资金上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金库数之和×3%
10、市应补助镇=上级补助合计
11、镇应上解县=上解上级支出合计
12、应拨款数=县应补助镇-镇应上解县
13、最后结算=县应拨款+镇财政已上解-已拨款数
14、总财力=地方收入+上级补助-上解支出
15、可用财力=总财力-城建税-特产税×90%×70%-(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上解)-耕地占用税补助-专项收入-专项补助-费改税转移支付×15%-特产税×10%-农业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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