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法搞定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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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32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28日 14: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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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五步法,包括分清需就地分摊的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分摊税额、季度预缴税款及年度汇算清缴分摊税额。还探讨了总分公司税率不同时的汇总纳税方法,涉及政策依据、计算步骤和注意事项,并通过实例说明计算方法。最后,解答了关于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的情况、备案及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少小伙伴在实务操作中都有所困惑。其实按照下面这五步法进行操作就清楚多了~



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


分清

分支机构



计算

分摊比例



计算

分摊税款



季度

预缴纳税



分摊

税额




第一步

分清需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同时,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注意

有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3. 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步

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第三步

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第四步

各分支机构按期季度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五步

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

情况,分摊应缴或应退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分公司税率不同



如何汇总纳税?



申税小微,我们公司在重庆办了一家分公司。由于我们是做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分公司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总公司在上海,所得税税率是25%,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这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该怎么汇总纳税呀?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具体的让我来帮您梳理一下吧~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市,另外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A,在上海有一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 A分公司和B部门2019年度的三个因素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A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同时总机构和B部门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分公司

营业收入(万元)

职工薪酬(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A分公司 

500

80

1500

B部门

500

80

1500

合计

1000

160

3000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B部门分摊比例=(B部门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部门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部门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第三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400×50%=200万元

A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B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第四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A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B部门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50+15+25=90万元


第五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45万元

A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B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特别提醒 

总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总机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报享受的优惠金额10(400×25%-90)万元。



        热点问答        


01

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备案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特别提醒 

变更总分支机构信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均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03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04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当年可以进行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但如出现《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第三款(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情形的,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


本文首发: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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