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也有这样的疑问:
1、企业在2018年1月收到政府对企业2016租赁生产厂房的租金的补助款,要调整以前年度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吗?
2、企业2016年12月购置并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500万元(折旧10年),2017年10月收到政府对购买该设备的补助款100万元,相关账务及涉税业务怎么处理?
以上两项补助都是财政直接拨款,没有取得正式补助文件。
政策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 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 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业务分析:
1、企业在2018年1月从政府收到对2016年的房租的补贴,符合“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所以应当确认为2018年1月的损益,不可以调整2016年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并计入新设科目“其他收益”;收到的补助款全额作为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企业2016年12月购置并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500万元(折旧10年),2017年10月收到政府对购买该设备的补助款100万元,符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所以2017年10月收到对资产价值补助的款项,可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以后期间按资产原值冲减后的净值计算折旧(不考虑递延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11月计提的折旧为1000000/(10*12-10)=9090.91,或者记入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期间确认折旧时,按补助部分对应的折旧额确认当期的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递延收益 1000000
在11月计提折旧时,同时确认的收益为1000000/(120-10)=9090.91元,
作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9090.91
贷:其他收益 9090.91
无论会计上怎么做账,收到100万元都作为2017年10月的所得税应税收入。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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