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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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赞赏了该文章 18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8月06日 17:04:34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进行解读时明确,“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现在碰到一个问题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这与总局的解读“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相矛盾,该如何理解?

应该这么说,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对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还是认定为是一项“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混合销售,在这个前提下,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混合销售”能分别核算“货物”与“服务”的,可按照“兼营”的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对“混合销售” 不能分别核算“货物”与“服务”的,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对“兼营,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是针对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各项业务,不同于42号公告规定的“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兼营”。


来源:税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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