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显示,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SOHO物业)之15家分公司,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警告并罚款:因存在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以电力改造服务费的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增容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合计被罚1.15亿余元。
详细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其实这个问题在物业行业普遍存在,尤其在之前几乎成了很多项目营业外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电力改革及政府部门对电力收费问题的逐渐规范和整顿重视,该问题也逐渐浮现成为客户与物业之间的重大矛盾。因违规收取费用,物业公司被处罚、甚至重罚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果现在还不引起足够重视,那么下一个轮到处罚的很可能就是你了。
关于电费问题不得向最终用户加收其他费用的最直接规定来自: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很多公司会提出一个问题:如果非直接供电的项目,其中会涉及到中转供电的电力损失,那这个费用如何处理?总不能让物业来承担这个空缺吧?
对此,很多地方均给予了补差路径,但同时限制了增收的比例。
浙江省及杭州市作出如下规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通知》明确转供电价政策。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租户分表电量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应当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杭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也可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预收,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
基于此,为了减少后续的纠纷及涉及违法风险,建议物业在电费收费方面做好如下管理工作:
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尤其现在涉及到市场购电改革,每个月的电力单价不一定是固定的,所以还是在合同中预留宽泛性的约定条款:如按照政府电力部门公布的电价及政策执行。
完善收费告知信息。给客户出具电费通知单时,务必注明上一期表具读数、本期表具读数、线路损耗加收报费用等关键信息。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涉及客户对电力收费的投诉纠纷时,尽快妥善解决,别让事态扩大引起群体性事件,否则届时政府监管部门将会被迫不得不介入处理。
本文转载自:知乎-物业匠人
作者:物业匠人
原文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488328226?utm_source=wechat_session&utm_medium=social&utm_oi=806826329587740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