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类科目会计与税务问题及规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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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赞赏了该文章 1,01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7月20日 17:51:29

问题点

会计

税务

应收账款/预收帐款

  

存在问题

1. 公司未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未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  

2. 无定期与客户对账,一般开票前进行对账,开票时间根据款项收付确定,没有对账记录。或者对账未有相关人员完整的签字确认记录。

3. 存在应收帐款与预收帐款双边长期挂账冲账未核销的情形。

4. 资产负债表应收/预收项目未进行重类填列。

规范思路

1. 制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政策,同时建立客户档案,对各客户的信誉、经济实力、财务状况、和货款回款情况建档造册;

2.  建立完整的会计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每月末)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时反映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进行相关账龄分析;年末根据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坏账;

3. 应收账款的确认凭证后附原始单据应齐全,如出库单、托运单、放行条、发票、客户验收单、对账单等;

4. 应定期与客户对账,与客户结算的月结单、对账单必须要用客户核对确认后的盖章签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并保存好对账单。呆账、减免款项应及时清理,督促业务人员催款,对账时应核对财务系统的数据,确保账面与实际相符,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

5. 双方挂账的客户应及时调整,对于长期挂账的待核查款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存在问题:

1:关联应收

风险: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法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预收帐款

A: 增值税:

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        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实现。

其他应收款

存在问题

1. 公司未制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未定期对其他应收款进行账龄分析;

2. 长期挂账其他应收账款未清理

3. 股东与公司存在大额借支且用途不明。

规范思路:

1. 建立完整的会计制度,按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组合分为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法或其他方法)或按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 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避免个人长期垫资情况;

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款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款就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

存在问题:

1: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长期大额其他应付款挂账,未进行处理。

2:由于系统原因,存在与供应商的往来款,系统自动计入其他应付款,人工再核销其他应付款,转入应付账款。

3:存在与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大额其他应付款问题,排除质保金/保证金等款。

规范思路:

1:规范使用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严格管控会计处理。

2:对于因系统生成的会计分录,进行会计模板设置的调整。

3:规范其他应付款下股东挂账的处理,避免存在税务风险。

风险点:企业向个人借款

规范思路:

合同规定: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   

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政策: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风险点:虚列成本费用

规范思路:其他应付账款科目是税局重点关注科目,企业通过这个会计科目进行所谓的“筹划”,其实是在裸奔。

应付账款/预付账款

存在问题

1. 应付账款-暂估款,未如实进行账务处理,或者未进行暂估账务处理。

2. 采购的会计处理,部分直接采用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未经过应付账款科目处理,未完全经过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不方便日后查询统计。

3. 存在同一供应商双边挂账的情况,且从长期未有进行处理。

规范思路

1.双方挂账的供应商应及时冲抵,对于长期挂账的待核查款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2.所有采购项目均要通过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科目核算,避免货币资金直接对应成本、费用项目的情况(尽量使采购项目在与供应商的往来中均可查到);

3.涉及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的记账应规范,凭证后应附齐单据,应取得相关发票并及时入账;

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对于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法规并无明确的年限性规定。但个别地区有规定,仅供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4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应付账款的真实性风险:

长期不支付的应付账款或者异常的应付账款支付方式,都可能引起税局对应付账款科目的税务风险关注,税局检查通过应付账款,可能更多的追踪进项发票的真实性,甚至检查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比如此类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3600 

        贷:应付账款    93600
借:应付账款  93600   

        贷:银行存款      4680  

                现金   88920 (93600*5%)
  注:要是一个单位的比较多的这类分录,税局估计一看就知道,你这个有可能涉及购买发票行为,手续费为5% (两笔分录支付给票方的手续费是 93600*5%,),虽然相关的认定不能单纯从分录去看还需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你这个到底是否涉及购买发票,但是一个企业要是这类分录太多第一肯定会引起税局注意。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作者:左岸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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