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购物消费,
遇到商家不给发票的情况,
怎么处理?如何维权?我该怎么办?
今天小编给各位亲好好捋一捋~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的特殊情况指农产品收购等情形)
当然,情况也是有例外的,我们一起来看看什么情况就是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中第九条提到:“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
如果对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可以出具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否则呀,都是需要开具发票的。
还是一样的,咱们直接讲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力效力是完全等同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果还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在公司报销的情况出现的,只能说财务制度应该要与时俱进了。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部门规定只有提供了识别号才能开票。”
“嗯开给个人就好了。”
“不能开给个人,税务部门说了必须要识别号。”
上一次,小编就亲身经历了这种尴尬的情况。
商家所说必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定,其实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个政策对自然人开票其实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 …”
所以呀,商家所说的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必须要纳税人识别号这种要求其实是不存在的呢。
这种情况下,请直接通过法定维权渠道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方法一:拨打12366投诉举报!
方法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各位有没有get到相关的知识点~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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