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申报纳税期限延至19日,关注这些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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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28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2年01月05日 15:01:50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1月申报纳税期限

顺延至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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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 · 


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月申报缓缴上年度12月或四季度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填报要点:

  ● 关注九个要点,11个示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申报要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这些问题要看清


3

 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无住所个人于2022年1月15日前办理自行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4

有派员工前往境外工作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5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每日税讯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每日税讯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yQb5V2a2YAhHzKm3Q5N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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