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作为工伤的“第一责任人”,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做好哪些管理与服务工作呢?
1、工伤职工的救治和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发生的事故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先进行简单处理;但对受伤较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有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和治疗,确保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有效救治。
2、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等手续的申请和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受伤职工可能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行动不便难以亲自去办理申请手续。此时作为工伤保险“第一责任人”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工伤职工及时办理一系列的工伤手续。不主动申请、延误申请、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等“失责”行为,都会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还享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或往返办理相关手续的,用人单位要做好相关服务,并提供有效照顾。
3、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工伤职工岗位安排及经济补偿
岗位安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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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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