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绊倒业主,物业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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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3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2年02月18日 18:36:21

原告:郑某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

01、案例介绍

2019年8月30日晚9时,郑某驾驶一辆木兰牌轻便摩托车,途径路桩的钢管绊倒,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要需要求负责该居民新村的南通市美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0余元柔梁,郑某的妻子周某与其母亲、女儿等三人遵将该物业公司话:法庭。法庭上,被告辩称,郑某的死与物业公司无关,因为领路续在8月30日前就已不存在,物业公司怎可能对任何一名不明原因在新村道路上的死者承担责任呢?


法院经调查证实,郑某被绊死后的第二日新村路口的10厘米矮桩才被清除。该桩原设置于2018年下半年,系依新村物业管理规定,为防止大中型汽车进入新村产生噪声污染而设置,当时高度1米多,有红白相间的醒目标志线。后由于种种原因,1米多的路桩只剩下了10多厘米的钢桩根,历时数月,无人过问。最终酿制了“交通事故”,钢桩根成了杀人凶手。


02、法院判决

2020年1月2日,法院判令被告南通市华光物业管理公司对周某丈夫郑某之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死者郑某的母亲、妻子及女儿共计人民币100494.60元。


郑某的死与被告物业公司的不及时作为、消除隐患、履行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还有,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依据上述条款的,物业管理公司对郑某的死亡付全部的责任。


03、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对所管理的物业有收取管理费的权利,对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有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其所管理的物业不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 业危险和损害,虽然道路有别于一般财产,但仍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知道道路上有障碍物,可能对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否则,道路上障碍对业主造成损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


本案物业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新村财产有收取管理费的权利,有看护、管理,并保证其不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危险和损害的义务,新村内的道路虽有别于新村内的一般财产,但仍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上述新村道路上的路桩变成10厘米多高的桩根时,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知道其对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危险,随时有致害的可能,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但该公司没有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消除隐患,造成了郑某夜间路经该处时,摩托车被绊倒,人头部触地受伤死亡,所以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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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作者:物业之友ABC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0BS5wmDt1J2sl4S6_ia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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