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又不符合发票作废的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为此,小编为您梳理了与上述情形有关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Q: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红字发票时是否必须收回全部联次?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Q: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有错误,是否可以部分冲红?
A:代开发票的冲红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冲红。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Q:销售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购买方?
A: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Q:对于需要红冲但是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Q: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
A: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也无法在发票认证平台进行勾选认证。
Q: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A: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Q:《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撤销?如何办理撤销?
A:红字发票未开具或红字发票已开具但符合条件作废处理后,允许撤销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携带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到办税服务台办理,或者纳税人可以在开票软件中进行申请。
Q:可以开具小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金额的红字发票吗?假如填写《信息表》时申请的红字发票是20万元,后期协商后,发现只要开5万元的红字发票,可否直接用这张20万元的《信息表》来开具5万元的红字发票呢?
A:这是不可以的,开具的红字发票必须与《信息表》一一对应。这种情况下,如果《信息表》已经上传审核了,只能重新开具《信息表》。
Q: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对应关系?
A:一张红字发票只能对应一张蓝字发票,而红字发票与《信息表》必须一一对应,因此,一张《信息表》只能填写一张蓝字发票的信息;但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信息表》。
Q: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是否要求与蓝字发票版式一致?
A:可以使用2021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2014版蓝字发票冲红,但是不能使用2014版发票对2021版发票进行冲红。
Q: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A:不能。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且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阳江市税务局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广东省税务局、阳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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