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乌鲁木齐市增加了4000余户新办企业纳税人,另有近400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刚刚过去的10月申报期,新办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案 例
主要经营农副产品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海空供应链公司于2021年4月注册成立,经过3个月的筹备期,企业于2021年7月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前,该企业因采购农产品、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租赁房屋等,共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29份,涉及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万元。2021年9月,企业正常经营并取得应税收入300万元,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9万元。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企业办税人员犹豫不决,向笔者提出咨询。
分 析
2021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接到新办企业纳税人咨询的此类问题较多。一般来说,新办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以完成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工作,尤其是最近两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办企业筹备期可能会长达数月。在此期间,企业通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旅客运输发票等。
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只要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其登记之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或仅办理了申报,但并未缴纳过增值税税款,则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反之,如果企业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申报缴纳过增值税,那么,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登记之前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进行抵扣。
本案例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海空供应链公司如果在2021年9月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未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同时,假设其此前取得的29份增值税扣税凭证均不存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那么,企业可以一次性抵扣前期发生的2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其2021年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9-24=15(万元);如果该公司在2021年9月前取得过经营收入,则这2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将不能再进行抵扣,企业2021年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9万元。
建 议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新办企业纳税人,在筹备期内认为自己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或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重视相关票据的妥善管理。这类观点,是不可取的。
笔者提示新办企业纳税人,日常经营应遵循发票管理办法,规范取得发票。筹备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仍有可能抵扣进项税额,新办企业纳税人不要放弃自己应享受的政策支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鹂 张景霞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中国税务报,朱鹂 张景霞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aF0F0oBQ5M3NKRlUMRm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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