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该条款将原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那么在实务中,如何正确计算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留抵退税额?让我们通过一组案例给大家讲明白!
案例一
一般计税
假设黄山市市区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2021年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对应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万元,那么甲企业在10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
计算方法:
应缴纳增值税:100-40=60(万元);
扣除留抵退税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60-20=4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7%=2.8(万元)。
案例二
存在简易计税,留抵退税当期完全扣除
假设黄山市某县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2021年9月应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7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0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50万元,那么乙企业在10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
计算方法: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本期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70-50)+30=5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5%=2.5(万元)。
案例三
存在简易计税,留抵退税当期未完全扣除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
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0-100)×7%=7(万元)。
解析: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案例四
当月有增值税免抵税额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50+6+4-5)×7%=3.85(万元)。
解析: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最后,我们再来总结下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还关系: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黄山市税务局、小颖言税、每日税讯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T0293E-dXjU4FuAPr3U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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