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16问
金蝶云社区-雁言税语身份
雁言税语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7月19日 14:02:38

雁言税语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笔者结合最新公布的《办法》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问题整理出以下问答。

 
1.新《办法》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执行期间是哪段期间,应退税额是怎么确定的,申请退税申报期是什么时候?
答:202111日至20231231日,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次月(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范围有哪些?
答:采购的国产设备可参见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的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内容。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实验环境方面,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实验室专用设备,计算机工作站和中型、大型计算机等四类设备。
 
3.研发机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经核定的内资研发中心和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①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④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⑤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⑥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⑧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⑨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⑩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以上的提出退税申请的内资机构,除了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的高等学校之外,其余是科技部、发改委和财政、税总等多部门核定的机构。

 
4.外资研发中心退税资格需要审核吗,以及外资研发中心具备退税资格有哪些规定?

答:外资研发中心的退税资格需要审核认定。

外资研发中心的退税资格,按照其设立时间分,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外资研发中心的分支可以申请退税资格审核吗;如果可以,需要准备哪些证明资料,填报审核表需要注意些什么,币种、汇率资格确定?

答:外资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可以申请退税资格审核

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6.外资研发中心向哪个部门提出审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研发中心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②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④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⑤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⑥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主管部门是如何对外资研发中心退税资格进行审核的;外资研发中心退税资格需不需要复审,时间间隔是多久?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流程和具体办法。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第二条所列条件和本审核认定办法要求,确定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经审核,对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8.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需要提交哪些备案资料,有何具体要求?
答: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办理退税备案手续: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9.已备案研发机构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备案?
答: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10.已备案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况有何规定,企业要注销如何处理呢?
答: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11.已备案研发机构在退税申报期办理退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①《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②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办法》发布之日(2021年6月22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对研发机构申请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2111日至该《办法》发布之日(2021年6月22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3.退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吗?
答: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条件允许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4.研发机构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办理退税吗;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哪些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发函调查等方式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方可办理退税?

答:研发机构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退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①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③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15.已退税国产设备如发生转移或移作他用,研发机构需要补缴已退税款吗,补缴已退税款如何计算

答:研发机构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从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16.对于发机构在退税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税务机构会如何处理?
答: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微信公众号“雁言税语”本着“各抒己见、得识真见”的认知,首发本文。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渐趋成熟,此文部分内容为整理内容,文中些许内容加入了本人理解及观点,如需转发,还请注明出处,不甚感谢因信赖本文表达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均与“雁言税语”无关,敬请读者诸君留意。

本文转载自: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XUzTSUT2PXHNblCVj9Nw

发布于 每天学点财务知识 社群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