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公司购买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专票,不含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真的可以抵扣吗?如何做账?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
外购酒水送给客户,取得了专票,可以抵扣的。但是赠送客户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账务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贷:银行存款 226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26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提醒
外购酒水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上也要视同销售。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虽然最终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但是必须要调整。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一定产生所得。
参考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汇缴申报表这样调整:
提醒
外购酒水送给客户,别忘了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不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可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首发自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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