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母公司承揽工程,交给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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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5,15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23日 23: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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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讨论了建筑企业母公司接工程交给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及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允许内部单位提供服务并开票,但另一文件强调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合同承包方不一致需防转包等行为。建市规文件明确此类行为属转包。文本还提及了建筑企业成立子公司的原因和背景,指出其自愿成立的复杂性。

建筑企业母公司接活交给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由子公司开票给发包方,是否存在涉税风险?换句话说就是建筑企业的母公司跟发包方签施工合同,由子公司实际施工并由子公司开票给发包方,发包方直接向建筑企业的子公司付款,这个环节中建筑企业的母公司除了签合同别的啥也没干。


      经常有人问我,这样行不行。我要是说不知道,肯定有很人多人会拍砖的。我说不知道,是因为诸多文件一结合就有点困惑,如果单看某一个文件,还是很清晰的。

       先看第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单看这个文件规定,只要建筑企业符合“集团公司”,实际实施的是集团公司的内部单位,且签订内部授权协议或三方协议,似乎上述情况在税务上就可行。
      再看一个文件,税总发[2017]99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看到这个文件就会质疑前面自己下的结论,合同承包方是建筑企业母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开票方)却是子公司,是不是就属于规定中“不一致”的情形呢?这个“不一致”是不是就是“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中的一种呢?前述情况在税务上似乎又有风险了。
       最后再看一个文件,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其他情形略);看到这个文件,明确了母公司接活交给子公司实施有可能就属于转包。 如果建筑企业母公司接活交给子公司实施属于转包,还可以按照税总2017年11号有关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么?按那种方式操作开票,有什么风险呢?结合上述三个文件,大家是否有自己的答案呢?
      有人说:如果属于转包,违反相关法规,那建筑企业还成立那么多分公司、子公司干什么?我相信,建筑人肯定不会问这个问题,因为建筑企业也不愿意成立这么多分公司、子公司。异地施工,曾经有可能被要求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才允许投标,后来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允许强制要求外来建筑企业在本地成立相关机构,不得设置门槛限制外来建筑企业在本地接活,于是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很多都“自愿”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实施项目,这其中滋味只有建筑企业自己知道。


作者:林久时,上海铁蛋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铁蛋税客”微信公众号创始人,专注建筑财税实务,具有丰富的财税风险控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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