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公司购买化妆品赠送客户,税务认为需视同销售缴增值税。老王质疑若自用是否也视同销售,税务未答。增值税规定赠送货物需视同销售,但交际应酬费进项不抵扣。老王公司化妆品是普通发票无进项,视同销售缴税显不公,重复征税。专家魏春田认为此情况不应视同销售。
老王的公司为扩大销售生产的机床,买了些化妆品送给客户,原以为这种礼尚往来没什么问题,谁知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时认为,买的这些化妆品赠送客户,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王很不服气问,那如果这些化妆品招待客户直接用了,也要视同销售?一下把税务稽查人员给问住了,稽查人员张口结舌不知如何回答。
不错,增值税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交际应酬费的进项不能抵扣税款。
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老王的企业购买的化妆品,确实无偿赠送了他人,如果单纯从这个角度看,的确要视同销售。但老王企业购进的化妆品取得的只是普通发票,换句话说,其购进化妆品没有进项税额,自然也就无法抵扣税款。
没有进项用于抵扣税款,销项却要视同销售缴税,这既对企业不公平,也有重复征税之嫌。
所以,对老王企业赠送化妆品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