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研究丨问题1-1-29(开办期发生费用的处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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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82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20日 17:40:44

问题1-1-29(开办期发生费用的处理)

问题:

企业在开办期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应全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处于开办期的企业是否存在利润表?


解答:

开办期是企业为了使其计划中的主营业务活动具备正常开展条件而实施必要准备工作的期间。

开办期的目标是使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具备正常开展所需的条件,因此当企业计划中的主营业务活动具备了正常开展条件之后(包括:主要的经营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完成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管理架构的搭建;已建立开展活动所必须的供销业务渠道;已取得开业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等等),开办期即应结束。开办期的长短并无统一的标准,主要受到所处行业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企业确实一直在为了使主营业务活动具备正常开展条件而实施相关准备活动,则开办期不认为已结束。

对于具体支出项目能否归入在建工程成本,最终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并参考问题1-1-6(筹建期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能否计入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考虑,其基本要求是合理区分“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可改变固定资产的状态)和为了维持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日常运作而发生的一般管理性支出。这一区分的原则是一贯运用的,与企业是否处于开办期无关。并不会因为企业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基建的进展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即使公司尚处于基建期,在该阶段其核心工作是使生产经营所用的关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本身也会发生一些旨在维持其法人日常运作的一般管理费用,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费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等。这部分一般管理费用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关,应当在发生时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中。

因此,即使是处于基建期内的公司,也是会有利润表的这一结论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管理费用科目的使用说明中所规定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即开办费于发生时直接费用化这一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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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及学习笔记:

1.开办费因行业不同,长短可能不一致,但要注意开办期结束的一些特征,即:完成了开办目标,达到了正常开展条件。

2.具体能否将开办费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

3.即使处于基建期也会存在行政管理费用,处理的原则与是否在开办期,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和基建进展而对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4.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作者:马洋,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部门经理、授薪合伙人。乐于分享和交流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学习考试、审计执业和探讨。公众号:MY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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