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购进食材的进项税要转出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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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2人赞赏了该文章 47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09日 23:14:26

王老板春节前购进了一大批蔬菜、猪肉、鸡蛋等生鲜食材,准备在过节期间的消费旺季,好好地赚上一笔。没成想新冠肺炎疫情来了,为了防控疫情,火锅店也只好关门歇业,但购买的食材怎么办?能冷冻的还好一点,但不能冷冻的蔬菜水果等,除了送人,降价销售一部分以外,其它的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腐烂变质,王老板心疼的肝颤。


  又听人说,这些毁损食材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款,要做进项转出,这岂不是雪上加霜,也太没天理了吧。
  那么这一部分毁损食材的进项税是不是要做进项转出?
   如果在2008年以前,的确要做进项转出,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1条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既然是非正常损失,那么其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款,应当做进项转出。
  但从2009年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非正常损失有了新的规定,该实施细则24条规定,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就该规定来看,管理不善是前提,如果没有管理不善,就不存在非正常损失的问题,当然也就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王老板火锅店购进的食材之所以霉烂变质,是因为疫情造成的,不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所以不存在进行税额转出的问题。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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