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我公司2019年销售款100万元要不回来了,客户是上海的一家公司,欠款已经6年了,客户赖账也不接电话了。
请问:
如何做账处理?能否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坏账损失:
1、若是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坏账准备 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0万元
2、若是你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营业外支出 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0万元
税务处理
按照你的描述来讲,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这笔坏账难以税前扣除,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损失的扣除是需要证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坏账损失3年是个坎
1、应收账款坏账是最难核销的,主要是缺乏证据。
2、一般来讲坏账3年是个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参考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符合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如何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条: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条: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建议
1、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坏账损失时,可准备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中应至少包括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2、企业的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候,还须留存相关的资料备查,比如若是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等。
坏账损失的扣除不再强制要求取得“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企业可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