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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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4月04日 16:02:57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作者:严颖,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擅长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国际税收实务,税法、会计知识归纳总结、案例分析。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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