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了该不该开票?税前扣除该不该有票?原创
金蝶云社区-二哥税税念身份
二哥税税念
3人赞赏了该文章 69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02日 17:59:09
财务日常有两个出现频率非常高的问题。


作为收钱的一方,收到一笔钱,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作为支出的一方,支出一笔款,到底该不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一个问题,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如果收钱一方不该开发票,那支出的一方自然也就没法取得发票。

01可不可以开票怎么判断


1


销售一批货物开不开票?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开不开票?当你看到这些问题时候,你会觉得很低端,当然要开票,这不是都是常识嘛。


之所以是常识,是因为我们经过长期的实践浸润,对于一些非常熟悉的业务已经不用思考,也不用去找条款,就自然而然的认为它就应该是这样的。
再比如,给职工发工资,职工收到钱,职工需不需要开发票给公司?这个你也可以不假思索的答复,不开。
因为你也从来没见过或者没听说过那个职工拿工资还要给公司开发票这一说。
但是对于一些不经常遇到的业务,我们平时很少接触的业务,当有人让你开票的时候,你就有点不知所措了,我收到这笔钱该不该开发票呢?
向下面这位朋友问的,公司收到一笔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费,开不开发票?

7A20AF6D-0875-4C21-84AF-30281D2E70F3.jpeg


这些事项亦或说我们收到这些钱了,我们平时很少遇到,亦或说从来没遇到过,那能不能开发票?怎么开发票?在常识的脑海里怎么也想不起有这个经验了,所以就卡壳了。


开不开发票,关键是看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属于那肯定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的理论就是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其本身无需缴纳增值税。
客户支付的逾期货款利息,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合同肯定是成立的,也正常履行,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只是客户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法院判决除了支付货款还需要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销售方也提供了相应的应税服务。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这里的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构成了增值税的销售额,应该计税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就可以开具发票。
如何开呢?主要就是一个编码的选择,价外费用的开具编码选择和业务一致的编码,名称上可以直接如实开具,比如这个案例是销售货物,那么编码就选择对应货物销售的编码,名称可以写成延期付款利息。
2


那我们再来看看关于违约金的开票问题,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未实际发生经济业务

购买方支付


这种情况很多,比如定金,如果没履行合约,销售方要没收其定金,而这个时候业务尚未发生,销售方也没有提供应税行为。所以,取得的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这个情况下,支付方凭借相关的合同,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销售方支付


比如由于销售方违约无法正常供货,而向购买方支付一笔违约金,购买方并未向销售方提供任何应税服务,也不需要开具发票,销售方凭借付款凭证、合同等外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经营业务实际发生

购买方支付


这个时候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开具和业务一致的发票。

销售方支付


如果单独签订赔偿协议,销售方单独支付,因为购买方并未提供相应应税行为,所以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如果不单独支付,而采取销售折让方式,那么这个时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3
当然,不征税本身是不应该开具发票的,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也允许开具发票。
这里主要指的下面这是十三类情况。

C03C39F6-E782-44E4-8A1A-8C1D2C61C07B.png


那么开出来的发票就是下面这个样子,相信大家在日常工作中也遇到过。


DED5A86B-A32E-4D80-819D-561273FDB7D6.jpeg


按照28号文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2该不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判断?


1


支出了一笔钱,到底是否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候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平时我们购买商品,购买服务,如果有人问你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你都会不假思索的说,这个还用问?当然需要发票。
但是当我们支出的是银行手续费呢?我们支付了一笔赔款呢?员工出差坐飞机发生的退票费支出呢?
这些需要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吗?当大家遇到这些问题时候就有点不那么自信的回答需要或者不需要了。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明确强调,发票并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但是对于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我们就应该取得发票。
所以在判断支出是否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时候,与其说我们在探讨一个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不如说我们在要判断的是该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所以你看,这个和销售方收到钱是否应该开票是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这里的角度是支付方能不能取得发票?
长期被我们习以为常,直接以银行回单列支的财务费用,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其实就必须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银行提供了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就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出一方的企业必须以发票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仅仅以回单入账那肯定存在被纳税调增的风险「当然这个在实践中税务局有执法宽松程度的把握,毕竟目前银行手续费发票开具有着很大困难,主要是零散、繁多」。


AAB7BE46-BE18-4423-BB65-2D509EA90F6B.jpeg


又比如退票费,财税[2017]90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既然规定其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那么企业实际支出的退票费也需要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0D70C0B3-82E1-4E12-9419-E94C0BFDB58A.jpeg


2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收款一方收到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理论是要应该开具发票的,但是他开不出来发票。
那么这种情况,购买方可以以收款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受限于发票的取得。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当然这里起征点就是按次300-500,目前基本都是顶格执行,也就是每次500,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都是按次纳税。

03

总的来说,收到一笔钱能不能开票,你得判断这笔收款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属于的话,当然就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是可以开具发票的。当然特殊情况,比如个人提供小额零星业务开票存在困难,也不会主动开票。
相应的对于购买方,这项支出当然也是增值税应纳项目,按照28号公告要求是应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支付给个人提供的小额零星业务的也可以不用发票,用支付凭证替代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本文首发: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赞 3